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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5月21日訊 據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台一家上市公司富堡工業的林姓女業務員,遭公司以穿涼鞋上班、服裝儀容不整,且業績未達標準為由開除,林女不服打官司討公道。台“最高法院”認為,林女的腳患有雙側跖骨痛並拇指外翻,公司卻仍要求她穿包鞋,顯不合理,況且她也未達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,昨判決富堡公司須讓林女復職確定。
  拇指外翻無法穿包鞋
  林女昨天以日後希望能返回公司職場,不想造成困擾,而不願表達對判決的看法。
  原在富堡公司任高雄營業所副主任的林女指出,她在2007年起於公司任職,負責高雄區醫療通路的業務,不料,公司以她穿著涼鞋,露出腳趾不恰當為由,要求她必須穿著包鞋拜訪客戶,無視醫囑要求她不可穿包鞋;2010年後再以此理由及績效不佳,將她開除、解除雇佣契約。
  富堡解僱事由不合理
  富堡公司辯稱,林女違抗單位主管合理督導,拒穿包鞋上班,服裝儀容不整,造成公司管理上困難,且她的業績沒達到公司要求,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,公司終止勞動契約,系屬合法有效。
  “最高法院”審理後認為,林女因罹患雙側蹠骨痛並拇指外翻,經醫師診斷不可穿包鞋,否則病情會繼續惡化,但富堡公司竟要求她穿包鞋,顯不合理。
  至於其他解僱事由,如指林女無法達到業績,惟富堡對林女訂的業績標準,自2009年6月起逐月調高,但“富堡沒有任何具體可協助林女提高業績的方案或措施,顯不合理”。
  “最高法院”判決富堡工業須讓林復職,且從2010年11月解僱起算到復職為止,需補發林女每月底薪2萬7千餘元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台一女子因穿涼鞋遭開除台法院判公司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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